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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男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8-04-10

  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何鹏飞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案公开开庭审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何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何鹏飞,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队员。2011年通过网络接触开始习练法轮功,2015年6月7日因喷涂法轮功宣传标语被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6日,何鹏飞多次携带法轮功宣传标语模片与自动喷漆罐,在公园学校、公交站牌、人行道旁、建筑围挡、路桥桥墩、广告站牌、单位围墙等公共位置喷涂法轮功宣传标语。2015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单位、车辆上查获刻有“************好”、“真善忍好”、“三退保平安”等喷涂纸模89张、作案使用的自动喷漆罐7个;法轮功宣传光盘25张,印有“************好”等字样的人民币173张,印有“退党保命”等宣传单374张,《转法轮》等法轮功书藉127本,*********头像挂坠11个,法轮功挂历3幅,法轮年历3张;用于制作相关宣传品的工具电脑、刻录机1台、打印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鹏飞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多次在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功标语,宣扬邪教,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何鹏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电脑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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